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誌,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被侵害的法益是女性的性自由。在本罪中,主要行為人和直接實施者只能是男性;行為的對象只能是女性。已滿14周歲的婦女為普通強奸罪,未滿14周歲的為奸淫罪。(14歲以下的年輕女孩缺乏果斷行動的能力。即使得到她們的同意,與年輕女孩發生性關系也被認為是對她們性自由的侵犯,這通常被作為強奸來懲罰。所以:女子強奸男子不能構成強奸罪。違法嗎?這裏需要區分受害者是14歲以上的男性還是14歲以下的男性。如果孩子是男青年,女方對其實施猥褻行為,則包括性交和性意圖。也就是說,女性強奸14周歲以下的男性,可以判猥褻兒童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壹)強奸婦女、強奸幼女情節惡劣的;(2)強奸婦女和強奸許多幼女;(三)在公共場所強奸婦女、強奸幼女的;(四)輪奸二人以上的;(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刑法修正案(十壹)》增加了上述第(五)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