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肇慶市公安局端州分局發現梁某飛購買他人信息行為,對其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立案偵查,並對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2017年6月2日,肇慶市端州區人民檢察院受理此案審查起訴。經審查認為,梁某飛通過網絡非法購買各類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侵犯了公民個人信息。
檢察官建議,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增設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和“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等行為納入其中。
其中,“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結合其他信息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類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通信聯系方式、住址、賬戶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梁某飛為幫助婆婆查出公公的婚外情,通過網絡手段非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屬於侵犯他人個人隱私的行為,應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