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執行。具體流程如下:1。派出所接到報案人報案後,應當詢問、了解案情,並記錄在案;2、公安派出所根據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立案偵查,將犯罪嫌疑人逮捕、逮捕或取保候審;3.案件偵查結束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出庭公訴;4、法院根據檢察院的公訴情況,進行審理和判決。法院判罪犯入獄。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五條:公安機關對於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第壹百壹十六條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初步審查,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進行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