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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對構成刑事案件的向刑警隊移交根據什麽法律條文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內部對刑事案件的管轄,按照刑事偵查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分工確定。

不可以重復立案的,派出所為公安系統的基層組織,上級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代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子,派出所立案後,刑警隊不會再受理同壹個刑事案子。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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