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辦案機關填寫《申請取保候審報告》,由縣、市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三、提出擔保人或保證金,由辦案機關審查。如有擔保人,填寫擔保書。
四、填寫《取保候審決定書》。
五、將被取保候審者送交警察局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的,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後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保證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與本案無關;(二)有履行擔保義務的能力;(三)具有政治權利和不受限制的人身自由;(四)有固定住所和收入。
第七十條擔保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壹條的規定。(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或者已經有違反本法第七十壹條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