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為當事人的傷情明顯輕微,不夠輕微及以上;
2.公安機關仍在調查此事,未立案。
不屬於上述兩種情形的,當事人家屬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情鑒定,公安機關將向當事人出具委托書。損傷鑒定是指確定受害人損傷程度的過程,即確定其組織結構的損傷和功能障礙、心理和精神影響及損傷程度。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安機關需要對案(事)件進行鑒定的,除技術能力原因需要委托其他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外,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應當及時委托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公安機關委托其他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應當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單位負責人批準。受委托的鑒定單位應當指派人員對辦理的案件(事項)進行檢查。
什麽情況需要進行傷情鑒定?
人身傷害案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傷情鑒定:
(壹)傷害程度嚴重,可能構成輕傷以上;
(2)傷者請求進行傷情鑒定的;
(三)嫌疑人與被侵害人對傷害程度有爭議的。
以上是律師關於派出所為什麽不建議傷情鑒定的法律知識。派出所不建議進行傷情鑒定通常有兩種情況:壹是因為當事人的傷情明顯較輕,不夠輕微及以上;第二,公安機關還在調查此事,尚未立案。妳明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