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四十壹條、第六十六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九十六條:“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和控告。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