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當事人不服上訴,律師也要代為起草上訴狀;
判決生效,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的,律師還應當代為起草申請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認為判決有錯誤或者罪犯提出申訴的,應當轉交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宣判的人民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