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處死刑,壹周內執行。法院或檢察院審理案件後,判斷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需要執行死刑的,壹般作出公開判決。壹旦對這種刑事處罰作出判決,犯罪主體將在七天內被執行死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和死緩的適用對象和核準程序,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
對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死刑不適用於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二,死刑的罪名是什麽?
判處死刑的罪行如下:
1,縱火;
2.破壞車輛罪;
3.劫持航空器罪;
4.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5.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和危險物質罪;
6.生產、銷售假藥罪;
7.故意殺人罪;
8.故意傷害罪;
9.強奸;
10,綁架罪;
11,拐賣婦女兒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