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上訴期間是當事人提起上訴的期限。刑事訴訟的上訴期:不服判決的上訴期為10天;不服裁決的上訴期為5天。民事、行政訴訟上訴時限:不服判決上訴時限為15天;針對該裁決的上訴期為10天。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當事人對壹審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30日。如果他可以申請延期,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此外,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上訴期限的,可以在障礙消除後10日內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準許。上訴期限從當事人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的第二天起計算。逾期不上訴的,壹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十日;對裁決提出上訴和抗議的時限是五天。上訴和抗訴的期限從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天起計算。對附帶民事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訴、抗訴期限確定。附帶民事部分另行審理的,也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確定上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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