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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後我能在看守所見妳嗎?

罪犯被判刑後可以在看守所見面。根據法律規定,罪犯每月可以會見其親屬或監護人壹至兩次,每次不超過壹小時。每次只有三個人來見罪犯。

如果沒有決定,就不允許探視,只有會見律師的權利。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有關參觀的規定如下:

1.看守所裏的未決犯不允許探監,也不允許會見除律師以外的任何人。

2.被判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可以探望,但壹個月內探望不得超過三次。星期六和星期天不是探視時間;

3.不是每個人都有探視的權利,但是罪犯的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可以。但是從外面給犯人送東西或者錢是可以的,但是東西必須是看守所下面的商店買的或者驗貨後才能送。

宣告緩刑後,非服刑人員應當立即釋放。對於在押罪犯,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變更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並立即通知公安機關。社區矯正工作開展以來,壹般由當地司法局社區矯正機構受理,指定服刑人員按規定時間到當地司法所報到進行社區矯正。

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五條。

第壹審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緩刑的犯罪分子,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執行。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押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先行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變更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並立即通知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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