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有民工逃回沛縣後,縣令才知道劉邦跑了。為了找到劉邦的下落,縣令只能在沛縣抓捕劉邦的妻子,但由於劉邦壹直沒有回過沛縣,他的妻子也不知情。再加上當時秦國的法律非常人性化,人權法已經初具規模。還禁止通過酷刑逼供。但沛縣的縣令主要是依法辦事,而不是為了得到劉邦的消息而刑訊逼供,這是踏實的,也是盡職的。
了解過秦代歷史的人應該知道,秦代法律中有壹個專門的部分是寫刑事訴訟法的,主要集中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權的法規上。這部法律規定,在審判過程中必須聽取和記錄囚犯的敘述,在這壹過程中不允許打斷或訓斥。即使聽完覺得有破綻,也要聽它的辯解,並記錄下來。但如果妳累得無法自圓其說,妳就會受到懲罰。所以,對於劉邦的妻子,如果她不撒謊,在審問的時候把知道的壹切都說出來,縣令是不能折磨她的。
其實秦朝所有的法律都是秦始皇制定的,自上而下執行,所以結果是,呂後沒有被長期為難、折磨、斬首或囚禁,沒關幾天就被放回了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