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見律師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律師聽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對被指控的犯罪和相關案件的意見和辯解,以便更好地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更好地為其辯護的壹種活動。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十八條規定,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情,核實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