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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盜竊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司法解釋的意見(20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3年4月3日公布了《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的解釋》)。為了正確適用司法解釋,準確審理盜竊刑事案件,現提出若幹意見,請遵照執行。

壹、盜竊罪的定罪數額和量刑標準

1,全市法院審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刑事案件,“數額較大”的標準為二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標準為六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為四十萬元以上。

2、具有《辦理盜竊刑事案件解釋》第二條規定的下列八種情形之壹的,“數額較大”的認定標準為壹千元以上:

(1)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壹年內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盜竊未成年人的;

(四)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六)盜竊患者或者其親友在醫院的財物的;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3.鐵路運輸過程中實施盜竊的數額認定標準,依照本意見第壹條、第二條的規定執行。

4.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持槍盜竊和扒竊都是犯罪行為。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四種行為之壹,就構成盜竊罪,既遂標準是未取得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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