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盜竊罪的定罪數額和量刑標準
1,全市法院審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刑事案件,“數額較大”的標準為二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標準為六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為四十萬元以上。
2、具有《辦理盜竊刑事案件解釋》第二條規定的下列八種情形之壹的,“數額較大”的認定標準為壹千元以上:
(1)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壹年內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盜竊未成年人的;
(四)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六)盜竊患者或者其親友在醫院的財物的;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3.鐵路運輸過程中實施盜竊的數額認定標準,依照本意見第壹條、第二條的規定執行。
4.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持槍盜竊和扒竊都是犯罪行為。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四種行為之壹,就構成盜竊罪,既遂標準是未取得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