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聘請的律師可以為他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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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還指出:
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八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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