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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201571次會議通過200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第壹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6500萬元 30000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和3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

《刑法》

邳州市盜竊罪刑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201571次會議通過200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第壹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6500萬元 30000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和3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

《刑法》

邳州市盜竊罪刑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201571次會議通過200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第壹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6500萬元 30000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和3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攜帶兇器或者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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