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部關於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非法抓人的通知》。
第壹條地方公安機關承辦經濟犯罪案件,必須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於案件管轄的規定。要正確區分詐騙、投機、走私等經濟犯罪與經濟合同糾紛的界限,準確定性。任何債務、合同等經濟糾紛,公安機關都不得介入。
第二條嚴禁濫用庇護審查手段。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不符合國務院和公安部規定的受審條件的人員,不得使用受審手段。對在中國境內實施詐騙或者有重大經濟犯罪嫌疑的外國人,應當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不得采取收容審查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