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條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障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和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的銀行專用賬戶。
第七十壹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應當在取保候審結束後,憑取保候審通知書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