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
第二百八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增加或者幹擾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致使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增加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擴展數據歸檔標準:
1.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增加或者幹擾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致使計算機信息系統無法正常運行,造成嚴重後果的;
2.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或者增加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造成嚴重後果的;
3.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