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如果提問者確實具有知情權,或者有相關業務請求的,可以向當地司法行政部門了解。根據《律師法》第十八條 設 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 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設立的 決定。準予設立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不準予設立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