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規則三。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行為人認罪、悔罪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壹)具有法律規定的從寬處罰情節。
(2)壹審宣判前,贓款贓物及賠償金全部退還。
(三)未參與贓物或贓物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理解。
(五)其他情節輕微,無危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