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八十四條,國家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衛生機構的談判機制,科學合理確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引導醫療衛生機構合理診療,促進患者有序流動,提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效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急診、搶救醫療費用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2022年5月25日回答
魏趙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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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山東致公律師事務所
擅長:醫療糾紛刑事辯護、取保候審、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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