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律師資格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取得。具有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學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經國家司法考試合格。
申請前款規定的學歷確有困難的,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審核認定後,可以在壹定時期內放寬到法律專業大專學歷。
第七條通過資格考試取得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法律研究、教學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的人員,申請律師執業的,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條件審核批準後,授予律師資格。
第八條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律師執業證書:
(壹)具有律師資格;
(二)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壹年;
(3)品行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