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下列待遇:
(1)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
(二)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根據《雲南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七級至十級殘疾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是:7級22個月,8級18個月,9級13個月,10級7個月。
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7年級8個月,8年級6個月,9年級3個月,10年級2個月。對患職業病的職工,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