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八十四條公安機關對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全面審查證明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證據材料,依法排除非法證據。排除非法證據後證據不足的,不予移送審查起訴。
公安機關發現偵查人員非法收集證據的,應當依法處理,並可以指派偵查人員重新調查收集證據。
第二百八十五條案件結案後,偵查人員應當制作結案報告。
結案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二)是否已采取強制措施及其理由;
(三)案件的事實和證據;
(4)法律依據和處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