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壹審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或者執行申請書後,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
2、接到自訴或口頭告知,經審查認為符合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應當在15日內立案;
3、變更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應當在收到案卷後3日內立案;
4.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第壹審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和案卷後5日內立案。
如何向法院提交起訴書?
向法院遞交起訴書時,需要攜帶身份證、民事起訴狀、與訴訟相關的證據原件或復印件等。,並將起訴狀提交給有管轄權的法院的立案庭。提交起訴狀,請求法院立案的,可以親自向法院提交,也可以委托代理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提交。但是,在委托他人代表妳時,妳應該得到授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糾紛,適用調解的,應當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