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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和律師函有什麽區別?

律師函和起訴書的區別如下:

1.不同單位的律師函由律師事務所出具,開庭傳票由法院出具。

2、性質不同的法院傳票,表明已經進入訴訟程序,收到律師來信可能還沒有進入訴訟程序。

3.不同用途的律師函在起訴前,壹般用於咨詢、溝通、警告、督促履行義務等。法院傳票是在提起訴訟之後,用來通知法院出庭的。

起訴書是指檢察機關起訴刑事被告人,請求法院對刑事被告人進行實質性審判的法律文書,是檢察機關起訴和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真實表現,是法院審判活動的法律依據,是被告人準備審判和辯護的基本材料。律師函是指律師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為披露和評價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某種效果而制作和發出的專業性法律文件。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院的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22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123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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