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的認罪認罰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壹)人民檢察院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是否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從寬的法律規定;
(二)是否隨案調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筆錄;
(三)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和解協議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是否隨案移送調解、和解協議、被害人諒解書等相關材料;
(四)是否需要簽署認罪悔罪書,是否隨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