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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交易罪是如何認定的?

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的方法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強迫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現象時有發生,違背了市場交易原則,破壞了市場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費者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正確認定強迫交易罪;

(壹)罪與非罪

發現強迫交易是擾亂市場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並不少見。所以,為了不打擊太重,這部法律規定,強迫商品交易必須達到嚴重程度才能構成犯罪。

所謂情節嚴重,應包括以下幾點:

1,促成不正當交易,非法獲利數額較大;

2.多次強行交易;

3.社會影響惡劣的;

4.給受害人及其家屬造成嚴重後果的;

5.強迫交易嚴重擾亂市場;

6.兩人或多人* * *進行強迫交易。如果行為人使用輕微的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接受或者提供服務,行為十分克制且獲利有限,且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則屬於壹般違法行為,不能認定為犯罪。

(二)如何正確識別“交易”

本罪在“交易”中的定罪必須發生在商品或服務的交易中,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交易事實,雖然這種不平等的交易是壹方強迫另壹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沒有這種交易,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的,應當認定為搶劫罪,不構成強迫交易罪。

(3)壹罪與數罪

在實施強迫交易罪時,行為人的暴力行為可能造成人員傷亡。造成人員傷亡的,雖然強迫交易罪與傷害或者殺人行為之間存在牽連關系,但應當分別定罪量刑,數罪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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