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的申請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第三百零五條
人民法院經審理,對於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