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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醫療案件的被申請人或者被告沒有委托。

法律主觀性:

被強制醫療的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 * *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申請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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