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不需要指定訴訟代理人。強制醫療案件,當事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訴訟代理人提供法律援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壹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必要時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第二,強制醫療是否需要指定辯護人進行辯護?
1.人民法院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是有條件的。根據有關規定,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1)盲、聾、啞或行為能力有限的人;
(2)審判時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2.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
(2)本人確實沒有經濟來源,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清的;
(3)本人確實沒有經濟來源,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願意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4)***刑事案件中,其他被告人有委托辯護的;
(五)具有外國國籍;
(6)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7)人民法院認為檢察意見和調取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