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辯護與法律援助的區別
雖然中國大陸刑事訴訟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強制辯護制度,但其關於法律援助的立法規範卻有相似之處。法律援助制度是國家在司法制度的各個方面、各個層面,對因經濟困難等因素而無法通過通常意義上的法律手段保護其基本社會權利的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的壹種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制度也是國家法律救濟的壹種形式,它強調對經濟困難的人或有正當理由確實需要幫助的人的援助。法律援助的範圍非常廣泛,刑事辯護只是援助的壹種形式。法律援助制度本質上是壹種救濟權,是針對特殊當事人的壹種權利形式。因此,國家強制力不是其成立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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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辯護與指定辯護的區別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有關於指定辯護的規定。壹般來說,指定辯護是指法院因為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指定辯護可以分為任意指定和強制指定。強制辯護是指定辯護的壹種形式。國家由法院免費為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是法律援助的壹種形式。因此,在刑事訴訟領域,指定辯護、法律援助和強制辯護這三個概念在內容上是重疊的,強制辯護的性質是壹個值得分析的問題。從以上概念的比較中,筆者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