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壹次,基準刑是有期徒刑四年。
搶劫兩次,基準刑是有期徒刑六年。
搶劫所得財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的,基準刑增加六個月;每增加65,438元+0,500元,基準刑增加六個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11年:
1,入室盜竊;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5.搶劫致人重傷的;
6.假裝被軍警人員搶劫;
7、持械搶劫;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
多次搶劫且數額巨大者,基準刑為有期徒刑12年。
犯盜竊罪,數額巨大的,處十二年有期徒刑。
除上述情形外,同時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兩種以上情形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三年。
搶劫所得財物數額巨大,超過1000元的,每增加50000元,基準刑增加壹年。
搶劫六次以上的,基準刑增加壹年;次數超過10的,基準刑增加壹年六個月。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基準刑為無期徒刑:
1,搶劫致人重傷,並致被害人六級以上(含六級)重度殘疾;
2、搶劫致人重傷二人以上的;
3.同時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兩種以上情形,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同時存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三種以上情形的;
5、搶劫數額達到20萬元以上,同時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情形之壹(不含多次)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