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權利人自行收集證據或者委托律師收集證據的;
2.通過公證處取證;
3.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查處;
4、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或者在訴訟過程中向法院申請證據;
5.通過公安機關調查取證。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