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對委托人的侵權責任是指因律師違法執業或過錯造成損失的賠償法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五條規定,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2008年6月1日修訂實施的我國《律師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律師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