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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代理人出庭需要什麽證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親屬出庭需要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五十九條委托他人代理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擴展數據:

授權委托書的格式如下:

客戶:XX

法定代表人:XX

授權人:XX姓名:XX工作單位:XXXXX

職務:XXX電話:XXXXXXX

地址:XXX郵政:XXXXX

姓名:XXX工作單位:XXXXXX

頭銜:XXX電話:XXX

地址:XXXXXX郵政:XXXXXX

上述當事人在我與XX的仲裁中擔任我們的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事項和權限是:

客戶: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註意:

(1)授權委托書須經委托人和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後方為有效,並寫明委托事項和權限。代理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進行和解,請求調解,必須有代理人的特別授權委托書;

(2)代理權限變更或撤銷的,委托人應書面告知西寧仲裁委員會;

(3)本授權委托書壹式三份,授權委托書備案壹份,代理人備案壹份,西寧仲裁委員會備案壹份。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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