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士兵的政治審查和警察學校的招生可能會受到影響。
對於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來說,在社會上從事職業時,很多職業都會被拒絕。這不是對這類人的歧視,而是法律需要給人壹個警示。既然犯了錯誤,就要付出相應的代價。這是壹種因果必然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三條: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公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陪審法》第七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壹)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十三條: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七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八條* * *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