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轄區和上級法院指定的管轄範圍內審理第壹審刑事、民事和商事案件;依法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國家行政機關申請執行的案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已被告知上訴的刑事、民事案件,審理區檢察院提起的抗訴案件和我院審判委員會提起的再審案件;負責協調和管理法院的審判和執行工作;負責全院的思想政治工作、黨建工作、紀檢監察工作和業務培訓;管理我院的資金、物資和設備;其他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負責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