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十八條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第三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已經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被羈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與本人委托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會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