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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青島南院的電話打不通?

法律分析:如果只是想打電話向法院咨詢,也可以咨詢律師代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責令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對管轄未提出異議並應訴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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