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九條 財產損失計算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第壹條規定: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二)造成公***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四)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五)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