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果是“抗辯”,應該當庭宣讀。問題是“辯護”只出現在刑事審判的“自訴案件”或刑事附帶民事部分,檢察機關起訴的案件沒有辯護。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長在宣讀起訴書後,會詢問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是否有意見(有些情況下會詢問辯護人),然後由公訴人對被告人進行提問。
其次,無論何種訴訟,審判長都不會總結法庭辯論的焦點,雙方當事人都可以就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發表意見。總結爭議焦點多用於民事審判的法庭調查階段。這個爭議的焦點就是訴訟請求和辯護意見的歸納。審判長在總結爭議焦點時,應當征求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如果壹方堅持對某些爭議進行補充,審判長也應采納合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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