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應的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當事人參加。公開審理的,應當宣布當事人姓名、案件情況和開庭時間、地點。由此,我們可以清楚地知道,律師是要通知當事人到場的。如果律師不通知委托人到場,實際上是不合理的,因而違背了自己的職業道德。
所以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當這種問題發生的時候,我們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保護我們,讓我們的律師明白這樣的行為是非常惡劣的,而且作為職業律師,我們應該知道這些事情是違反法律法規的。再者,如果當事人不在場,律師是沒有權利代替當事人打這個官司的,所以在現實生活中,壹定要保護好自己,壹定要懂得很多法律知識。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在打官司的時候保護自己不受任何傷害。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清楚地知道,律師這樣做是非常不合理的,因為我們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法院開庭的時候,是要通知當事人到場的,律師作為當事人有這個義務和責任,所以我們必須知道這些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