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打官司輸了還收費。
律師已經提供法律服務,即使敗訴仍需要交納代理費用。根據我國《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而不是根據官司的輸贏收費。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第十三條規定,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
常見的律師收費類型
1、壹般代理:依律師職業道德為當事人代理案件,維護當事人權利。壹般為訴訟標的額的2-5%。標的高的話也可以低於該比例。
2、風險代理:按勝訴金額或以得到的金額的百分比支付代理費,或按減少的支付額的百分比支付代理費,比例當然高於壹般代理,最高不得高於30%。
3、半風險代理:給壹定的基本費用,其他的再按風險代理計算,當然就介於壹般代理和風險代理的比例之間。
如果第壹種壹般代理,輸了官司也要付律師費的。如果是第二種全風險代理,輸了官司是不用付律師費。如果是第三種半風險代理,也只是付前期的基本費用,其它的費用不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