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擬聘請律師,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未委托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幫助其申請法律援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是否需要繼續羈押。審查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應當聽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見。結合社會調查,通過學校、社區、家庭等相關組織和人員,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家庭環境、人格特征和社會活動情況,為辦案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