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告知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聘請律師意向,但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幫助其申請法律援助。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是否有必要繼續羈押。 審查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聽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見。可以結合社會調查,通過學校、社區、家庭等有關組織和人員,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家庭環境、個性特點、社會活動等情況,為辦案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