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參與刑事訴訟規範》規定:第二十六條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壹)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專門證明;(二)律師本人的律師執業證書;(3)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第二十七條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征求其對所聘請律師的意見。如果妳同意,讓他在聘請律師的委托書上簽字確認。第壹階段: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所需的相關文件和手續1。律師執業證書及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2.委托書;3.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函;4.律師事務所出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專用介紹信;《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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