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律師不得減刑,律師與減刑沒有必然聯系。依法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必須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如:1,揭發、檢舉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2、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3、在生產和科研中技術創新,成績突出;4.搶險救災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有功的;5、有其他有益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根據監獄考核結果予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壹)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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