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在簽訂委托協議時,應主動出示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
2.當事人應當與律師事務所簽訂書面委托協議,變更或者增加委托內容時也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當事人應註意保存與律師事務所或承辦人簽訂的委托協議和材料。
3.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謹慎、誠實、客觀地向委托人告知委托事項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包括敗訴風險和執行風險,並解釋律師行業規則,避免利益沖突,使委托人了解在各個訴訟環節可能遇到的風險。
《律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